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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剪不断的股东代表诉讼
来源:毛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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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小股东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损害公司利益案,经二审最终调解结案。 小股东理由是多年来公司营业收入额客观,可公司历年的净资产及目前帐面可分配利润近于负数。公司的历年支出为虚列支出,公司经营层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应为该侵权行为承担返还公司责任。财务负责人是对法定代表人的返还责任承担连带。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将前任法代也列为被告。且审理中被告方及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客观上未举证历年财务帐册,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举证不利,未能证实期间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批报销不合规定的支出侵犯了公司利益。 一审判决几被告承担返还责任,返还数额当然和任期内无法举证的财务支出数额挂钩,并扣除原告认为的合理的成本以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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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毛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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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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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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