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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案—毛某某诉赖某某、李某某解除合伙协议、赔偿损失、分配利润之诉
来源:蔡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9
浏览量:2628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原告毛某某和被告赖某某就买砂石厂达成协议:双方各出资40万元,各占50%的股权,毛某某负责生产,赖某某负责销售,法定代表人由毛某某担任,生产的产品被告按约定的产品成本价支付原告,并于每月的15日前结账,利润的分配在协议中没明确。石厂生产了1个多月,石厂的所有人阻止,生产被迫停工。经多次协商,不能回复生产。原被告就合伙的清算事宜达成协议:如春节不能开工,赖某某愿赔偿原告10万元的损失,并返还20万元的投资款,合计30万元。春节过后,加入新的合伙人(赖某某方加入了李某某,毛某某方加入了廖某某),原被告达成新的合伙协议,双方同意将毛某某投入的20万元注入新的合伙中,协议经公证处公证。除加入新的合伙人之外,协议的条款几乎与2011年的协议相同。2012年6月,砂石厂被县安监局责令整改,整改的期限为1个月。在整改期间,由于达不到上级的要求,至生产遥遥无期,毛某某多次要求被告承担损失(按协议的约定,如不能正常生产的,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但被告说等证办下来在继续生产。毛某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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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江华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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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3*********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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