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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办理收养关系导致保险索赔被拒
来源:张金梁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7
浏览量:773
     未依法办理收养关系导致保险索赔被拒 

       基本案情:李某与其妻王某2000年结婚,当时两人均为25岁,婚后后一直未能生育。2003年7月,夫妻两人领养了其辖区派出所捡到一名弃婴并办理了领养手续。两人为弃婴取名李小某,于同年8月在该市公安机关申请了居民户口,户口上注明李小某与李某及王某分别系父女、母女关系。后,王某向保险公司以李小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李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日止。合同签订后,投保人缴纳了相应保费合同生效。
 
       2004年7月王某携带李小某至河边公园游玩,李小某在划船时不慎落入水中,经全力抢救无果,李小某最终溺水而亡。王某案发当时即向派出所和保险公司报案。后李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被拒赔,因此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存在几个层次的问题:首先,什么是保险利益?其次,什么是合法收养关系?最后是收养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所谓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于投保的对象要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到我国保险法,即是对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确定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养父母。本案中,由于原告不具有和李小某之间构成抚养关系的资格,因此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合法收养关系是指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理赔的重要前提。本案中,原告虽然养育李小某一年,也为李小某办理了户口,但是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以民政部门登记为法定要件,而不是约定俗称的。因此,其虽然给李小某办理了户口,收养行为却无效。
收养关系不成立就意味着原告在主体上不具有李小某父母的地位。说白了,就是原告对于李小某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主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依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原告所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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