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人赔偿后可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来源:汲喜增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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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韩如林(原告丈夫)驾驶豫04069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沿浙江湖州是吴兴区青菱线行驶至okm+600m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金年珍发生相撞,造成金年珍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经吴兴区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原告一次性赔偿受害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16万元。
此前,该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向保险公司索赔11万,保险公司不赔,于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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