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程可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6
浏览量:1086
2011年11月1日,被告广州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按年递增百分之五的方式计算按月支付,在每月5日前交付;逾期交付,按日收取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以上,原告可解除合同”。后被告自2012年4月起拖欠租金。因与被告协商未果,5月25日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滞纳金等20余万元。
以上内容由程可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可泽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