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亮律师亲办案例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无效
来源:张海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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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3日,李某与XX花园项目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第二条约定:乙方(指李某,下同)所购买的房屋的内容如下,乙方所购买的房屋为复兴楼17号门面,所购房面积为111.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自墙外边线为准,共墙以墙中心线为准,挑阳台和底层门面走廊按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分摊部分的计算办法,各楼层的楼梯间由各楼层按比例分摊,通道:每间门面分摊0.5平方米,每套住房分摊1平方米,按照以上计算办法以双方核实为准多退少补,房价款按合同价相应增减);第5条规定:甲方(指XX花园项目部,下同)负责代办乙方房产证、土地证、契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相关证件和相应的税费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随后,李某依据合同,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其中包括房产证面积114.77平方米,挑阳台和底层门面走廊分摊面积1.89平方米,通道分摊面积0.5平方米,原告对挑阳台和底层门面走廊分摊面积1.89平方米及通道分摊面积0.5平方米的计算方法不持异议,该分摊部分总购房款为7122.2元。2009年4月23日,李某应XX花园项目部的要求,向当地地方税务局交纳了销售不动产税1432.41元。李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退回多收购房款7122.2元;2、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第5条要求“有关相应的税费由乙方来承担”为无效条款,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不产税14,03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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