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王海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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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时某某均系济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同住该学院男生宿舍318房间,平时关系很好。时某某眼睛近视达350度。2010年4月11日22时许,王某在宿舍床铺上看书时,时某某纠缠同室临铺的同学黄某某为其按摩,王某对时某某予以制止,随发生争吵,王某用 枕头砸时某某没砸到,便从床铺上下来将枕头拾起后,二人继续争吵,王某到时某某床前,用手向时某面部击打,时某用脚踢王某,王某抓住时的脚将时拉到床下,后被同宿舍同学拉开。当时时某讲,眼睛看不清了。次日,时某到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24天。时广天住院期间,王某在医院进行了陪护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经法医鉴定,时清左眼视力属盲目4级,已构成重伤。 4月12日10时许,王某到其班主任处汇报了与时某打架的经过,之后,班主任带王某到学院保卫处向处长进行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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