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窗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来源:刘红鹤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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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窗帘产品订货合同,由原告承制被告某公寓A、B、C房的电动卷帘及布帘轨,合同第三款约定工程的总造价是x元,同时约定被告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全款。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如月认真履行了全部义务,先窗帘已经全部制作完成并可以使用,但是被告只支付过原告x元的费用。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在2008年12月30日给原告开具了一张x元的支票作为余款支付,但是原告去银行办理支票入账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无法入账。后原告为工程款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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