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来源:王先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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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李某将3.5万元美金交给胡某,让其在团林镇荆沙大道上为其修一栋三层楼房。2003年李某与胡某签订了过户协议,约定胡某同意条件将该楼房全部过户给李某,并全力协助办理土地、房产过户的有关手续。李某分别于2005年5月及6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让及土地使用权证。 2003年7月,刘某在有居委会主任等多人在场但李某之妻王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王某自2001年起即与李某分居另住别处),约定:李某自愿将上述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刘某付给了李某十万元钱,李某出据了十万元的收据一张。同年7月,刘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完成后,李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至2004年病逝止,期间刘某始终未使用该房屋。后王某获悉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卖给了他人,上述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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