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纠纷
来源:程可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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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受黄XX委托,出售其名下房产,在与胡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接受胡XX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后,又擅自以该房为标的另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胡XX得知此事后,与俩被告协商要求返还购房定金、购房款及利息、违约金或办理房产过户均未果,引发本案诉讼。(代理胡XX)本案是典型的“一房两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本案例中,胡XX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黄XX、潘XX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判决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共计30余万元!《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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