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新车被撞受损 肇事车主补贱卖差价
来源:吴锦熤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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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除去修理费6000元外,被告李某、王某另行赔偿原告刘某22000元。
原告刘某系欧曼货车的睢宁经销商,其在睢宁县设立了销售店,新车全部停放在店门口展示,供客户挑选。2012年2月20的凌晨,被告李某、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刘某的店门前路口处时,两车相撞,后又撞上刘某停放在店前的新车,造成车辆驾驶室受损,李某、王某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刘某无责。经鉴定,刘某的车辆损失为6000元,但由于厂家不提供维修配件,用其他厂配件维修无法达到新车应有的效果,刘某坚持要求更换驾驶室,二被告仅同意支付维修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更换驾驶室的费用50000元。
原告刘某系欧曼货车的睢宁经销商,其在睢宁县设立了销售店,新车全部停放在店门口展示,供客户挑选。2012年2月20的凌晨,被告李某、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刘某的店门前路口处时,两车相撞,后又撞上刘某停放在店前的新车,造成车辆驾驶室受损,李某、王某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刘某无责。经鉴定,刘某的车辆损失为6000元,但由于厂家不提供维修配件,用其他厂配件维修无法达到新车应有的效果,刘某坚持要求更换驾驶室,二被告仅同意支付维修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更换驾驶室的费用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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