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律师亲办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推翻两份法医学鉴定
来源:姚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30
浏览量:1031
本案受害人(自诉人)李辉XXX、李志X父子2007年7月10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7年6月19日下午,二自诉人在锦江区三圣乡花果村六组承租屋中休息,被告人刘XX无端冲进房中对两自诉人进行伤害。对李辉XXX用荨麻抠打,对李XX用啤酒瓶砸,造成李XX头部大出血,加上当天中午对李辉XX的伤害,造成李辉XX精神失常,后分别送到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和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二自诉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因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究被告人刘XX的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赔偿经济损失115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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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刚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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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志刚
  • 执业律所: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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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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