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嫌组织卖淫罪的黄某某辩护
来源:姚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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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组织卖淫罪的黄某某辩护
黄某某系某一大型洗浴中心的楼层主管,月薪3800元。公安机关在2011年6月的一次行动中,查获该洗浴中心有卖淫嫖娼行为,带走了五对男女和黄某某,第二天对黄某某作出刑事拘留(涉嫌组织卖淫罪),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购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委托了本辩护律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与黄某某见面,详细了解了该洗浴中心的管理规则,运作模式。黄某某说其只是一个管理人员,每月由老板发工资,小姐他也不认识,也不是由他负责管理,小姐如何来的,他也不清楚。辩护律师认为:黄某某不应该构成组织卖淫罪,其只是一个协助人员,若要定罪的话,也只能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定性量刑均错误。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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