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天津分行与欠款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闫宏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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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代理本案前,甲乙丙(注: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此代之)三人按揭贷款均为逾期三个月以上,且均为银行多次催促无果,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基本数据为:
1.甲,贷款53万元,月还款额为6995.97元,自2006年4月起逾期;
2.乙,贷款118万元,月还款额为8122.4元,自2006年2月起逾期;
3.丙,贷款150万元,月还款额为9218.48元,自2006年3月起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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