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工商登记情况下,一股多卖的合同效力
来源:吴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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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李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007年1月5日,侯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侯某所持有的416万元A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双方于签约当日将股权转让事宜通知了A公司,并履行了给付定金50万元。
2007年1月8日,邵某谎称李某被抓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诱使侯某与其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已卖给李某的股权再买给了邵某。之后,侯某知道李某没有被抓,于2007年2月26日短信通知邵某解除合同,并将邵某已支付的转让款全部退还。
两次股权转让均未及时进行工商登记。邵某于2007年6月起诉侯某,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让股权转让给邵某。
李某以本案第三人的身份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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