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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009年1月19日《青岛日报》11版
来源:何昭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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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2008年4月18日,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于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计11万元。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何昭鹏律师解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三种: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该《条例》第22条只对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财产损失作了规定,并未对死亡伤残赔偿作出免责规定。对此类无禁止规定的情形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因此,驾驶人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对受害人的人身死亡伤残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何昭鹏律师表示,驾驶人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对受害人来讲,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无从知晓,也无法防范,更不负主要义务,只要交通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当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时,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这充分彰显了创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体现了法治精神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人文关怀。

  本报记者 贾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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