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刘某与他人同居要求离婚并要求过错损害赔偿案
来源:张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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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女。 被告:刘某,男。 原、被告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刘明明,现年11岁,2001年4月后被告有外遇,且与其同居,原告以感情上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林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以财产分割问题上要求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给其造成损害的赔偿金5000元,经法院询问刘明明,刘明明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我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诉我与第三人有外遇并同居,属捏造事实,我并无过错,故要求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以照顾子女利益为原则,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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