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峰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诉刘某与他人同居要求离婚并要求过错损害赔偿案
来源:张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量:589
 原告:陈某,女。    被告:刘某,男。    原、被告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刘明明,现年11岁,2001年4月后被告有外遇,且与其同居,原告以感情上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林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以财产分割问题上要求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给其造成损害的赔偿金5000元,经法院询问刘明明,刘明明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我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诉我与第三人有外遇并同居,属捏造事实,我并无过错,故要求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以照顾子女利益为原则,公平分配。 
以上内容由张立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立峰律师咨询。
张立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2好评数18
  • 办案经验丰富
陕西省西安长安南路长安银行大厦A座19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立峰
  • 执业律所: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202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陕西省西安长安南路长安银行大厦A座19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