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案看未尽抚养义务的认定
来源:张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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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在校高中生,1990年7月,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李某一直随其父生活。1995年11月经法院调解,从当年的12月起,李某的母亲每月支付给李某抚养费人民币200元,由其父领取。1999年9月李某升入某高中学习,李父为其支付了入学赞助费10000元及每学期的学杂费、住宿费,每月支付给其至少230元生活费(包括李母每月支付的200元)。2003年 1月双方发生矛盾,李某以其父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诉称,自入高中学习后,父亲将其撵出,吃住均在学校,假期也只能在亲戚家居住,其父应从1999年9月起每月支付给其抚育费600元,故至今已拖欠18000元,,要求法院判令其父支付拖欠的18000元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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