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文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挂靠情形下,施工企业如何预防被表见代理的风险
来源:王国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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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甲建筑公司、张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至2008年12月18日原告共向被告工地供应钢材529.886吨,合计人民币2793271.9元,被告仍拖欠1308124.44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张某向其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的主要证据有:钢筋购销合同、项目实际承包人及现场材料员签字的材料进场单,发包单位的证明(证明张某是讼争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付款证明等。 但是据本律师向被告甲建筑公司了解,钢材供应的工程是张某个人向被告承包的,张某确实有向原告购买钢材,但是实际供应量并无法确认。原告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上的所盖的印章是虚假的。而且原告主张的钢材单价比当时的市场价高出了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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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文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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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国文
  • 执业律所: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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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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