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师依法据理辩纷争 弱女子房产增值获补偿
来源:汪腾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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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女士刘××与男士贺××于2005年3月开始谈恋爱,08年双方决定买房结婚。由此,双方于2009年8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新路豪园2栋702室的房产,房产证由双方具名,载明各占50%,并且双方协商同意由男方贺××付首付款,女方刘××付装修费以及所有按揭房款。后由于贺××对刘××有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人分手,刘××于2010年8月搬离该房屋。此后贺××一直一人独占于双方共同购买的涉案房屋中。刘××多次找贺××商谈分割共有财产事宜,贺××均以首付款由其一人承担为由拒绝分割房屋增值款部分。由此,刘女士多次找律师咨询均未取得满意答复,遂于2010年11月找到我所律师,经过我所律师的准确以及耐心的分析,使刘女士信心大增,遂决定聘请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帮助维权,于是汪腾锋主任携助理晏晓英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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