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可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帅发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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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但甲男觉得女儿越长越不像自己,瞒着乙女带着女儿去朋友处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自己是女儿的生理学父亲。纸里包不住火,女某得知此事,极为愤怒。她认为两个人已经没有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婚姻也无法再维系下去。为了与甲男离婚,让他一无所有,乙女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并将所有存款或转移或消费。后乙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男离婚。甲男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乙女的诉讼请求。六个月后,乙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甲男离婚并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自己抚养,甲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之日为止。甲男见乙女心意已决,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20000元,同时,因自己在本市并无房屋,要求分得婚后购买的两居室房屋中的一间做容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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