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的哥遇害白班司机遭赔 一审驳回死者家人诉请 |
|
时间: 2010-03-31 10:32:44 来源: 广西新闻网 发表评论>> |
内容摘要: 夜班的哥不幸遇害,其家人认为死者生前受雇于白班的哥,就将后者连同出租车公司一起告上法院。2005年12月9日,柳州市民陶某与某出租公司签订一份《客运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辆出租车发包给陶某出租经营。 |
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李斌)夜班的哥不幸遇害,其家人认为死者生前受雇于白班的哥,就将后者连同出租车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白班的哥却认为双方是租赁关系,且自己没有过错。究竟死者损失由谁赔偿?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人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9日,柳州市民陶某与某出租公司签订一份《客运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辆出租车发包给陶某出租经营。合同签订后,陶某又将该出租车的夜晚营运权租给厦某。厦某每月向陶某交租金。 2007年9月29日凌晨,厦某在航银路载客时不幸遇害。2008年11月,厦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和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7万余元。 厦某的家人认为,厦某是在为陶某开车搭客的途中被害,双方形成雇佣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陶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出租公司没有按规定安装司机围栏和GPS报警设施,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陶某的代理人、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华昌认为,陶某将出租车租给厦某晚班使用,厦某按月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陶某与厦某之间应该是租赁关系。”出租公司则提出,出事的出租车在2007年4月29日已经安装了司机围栏和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法院一审认为,厦某遇害,陶某并非侵权人,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出租车公司对厦某被害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