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诈骗罪案件结案报告
2012年6月13日,本所接受王女士委托,指派律师王尚金、张雪纯为其侄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程序提供法律服务。
2012年7月2日,王尚金、张雪纯律师在汉阳区看守所依法会见嫌疑人。
2012年8月15日,律师王尚金、张雪纯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复印相应诉讼文书。
2012年8月16日,律师王尚金、张雪纯前往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依法会见嫌疑人。
2012年10月9日,律师王尚金、张雪纯前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复印证据材料。
2012年10月16日,律师王尚金、张雪纯前往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第三次依法会见被告人。
2012年10月25日,收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辩护人出庭通知书。
2012年10月26日,律师王尚金、张雪纯前往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第四次依法会见被告人,交待开庭注意事项。
2012年10月29日,律师王尚金、王尚金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辩护。
2012年11月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汉阳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203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王尚金、张雪纯辩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审判长 王玲 人民陪审员李弘彦 人民陪审员 李祖秀 书记员 李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