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锋律师亲办案例
一审因诉讼时效被驳回 二审支持诉讼请求
来源:汪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3
浏览量:4347

辛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牛孝明、牛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之日计算。本案中辛梅于2006127日被牛孝明致伤,且公安机关也于事发当日对牛孝明进行了问话,辛梅未能其他证据证明其后来曾向牛孝明主张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6127日起算,截止到辛梅第一次起诉的时间2008415日,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辛梅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案件较小,一审时汪锋律师未参加,在一审被驳回的情况下,辛梅无奈之下又找到汪锋律师,汪锋律师代理本案二审诉讼。      

上诉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错误,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在牛庆判刑的终审裁定送达的20085月。

    二审由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辛梅于2006127被牛孝明打伤,事发当日牛孝明在公安机关承认了该项事实,辛梅、辛顺云也曾向牛孝明及牛庆主张权利。公安机关没有明示对辛梅的报案不立案,至濉溪县人民法院(2008)濉刑初字第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送达后,辛梅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未予保护。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视为中断,应以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牛孝明、牛庆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辩称、说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辛梅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濉溪县人民法院(2008)濉民一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二、牛孝明赔偿辛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238.5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在本案中,对于同一事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原因在于一、二审法院对于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理解不同。一审法院机械地认定从伤害事发当日起计算,二审法院则考虑到本案的处理发展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本案作出正确判决。

    一般来讲,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交警队下达责任认定书时,责任认定书会作出明确的告知,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起诉。但对于因伤害等刑事、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对此答复并不一定明确,特别是对于参与伤害但未作任何处理的伤害者一般情况下更是不告知受害人民事赔偿的程序。对于刑事案件,需等到本案进行审理时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可等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自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本案而言,辛梅是在一个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被伤害的。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另一当事人。对于直接伤害辛梅的牛孝明,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但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辛梅方知牛孝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民事诉讼只能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解决。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行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规定清楚地解决了本案的难题。即公安机关未明确告知辛梅的个人被伤害的案件不属于刑事件,可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辛梅可以相信在牛庆刑事案件过程中得到解决,在刑事案件未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另行提出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的问题在于未了解法律的规定,二审的解决是完全正确的,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汪锋律师 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由汪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汪锋律师咨询。
汪锋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安徽省芜湖市华强广场A座1004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锋
  • 执业律所:
     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5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
  • 地  址:
    安徽省芜湖市华强广场A座10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