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离婚后不再承担继女抚养费
来源:张金梁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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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金梁
1998年甲男与乙女婚后生育一女丁,五年后甲乙协议离婚,女儿归甲男抚养。2006年甲与丙女再婚,甲常年在外不归,其女丁随丙女生活并由丁供养其生活学习等各种费用。后甲起诉丙离婚并要求丙承担丁的抚养费。丙不愿抚养丁且不愿意继续承担丁的抚养费用,同时反诉甲男支付其离家期间丁的抚养费用。
点评: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作为继父母对维未成年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丙女在甲男常年不归的情况下尽到了自己的抚养义务。
其次,在离婚之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由于甲男与丙女离婚因此,丙与丁之间的不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丙没有义务继续抚养丁,因此,无须支付丁抚养费。
再者,由于在婚姻期间夫妻收入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均为共有财产,因才,丙反诉甲支付抚养费用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丙可以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1、甲丙离婚;2、丁由甲负担;3、丙不再承担丁的抚养费用;4、驳回丙对甲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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