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忠律师亲办案例
赵常忠律师为“首例电动自行车撞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辩护
来源:赵常忠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1
浏览量:1351
北京市首例电动车撞人负刑事责任
经 典 案 例

—————————————————————————————————————— 骑电动自行车撞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上图为中国法院网现场直播:辩护律师赵常忠发表辩护意见)

2009年1月13日上午9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骑电动自行车将人撞死的交通肇事案件。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赵常忠律师担任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出庭为江某进行辩护。据悉,本案为北京市首例电动自行车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对该案同步进行了现场直播,《法制晚报》等新闻媒体对该案同时进行了报道。
2008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驾驶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载着一名朋友自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王府井南口西30米处时,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撞倒,致张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城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江某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以被害人在非人行道上行走存在过错,以及被告人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且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等事由,对被告人进行了从轻处罚的辩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江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判处江某有期徒刑6个月。
这起因电动自行车肇事而引发的刑事案件随着法院的最终判决而划上了句号。尽管肇事者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害人的家属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这起案件带给我们的教训却是深刻的,假如肇事者江某发现被害人后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假如被害人不在非人行道上行走,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这一血淋淋的教训警示我们: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都应把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珍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平安出行,安全驾驶。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也正日益地走进人们的家中,并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代步工具,真心希望已经和将要拥有电动自行车的人能够从该起事故中得到一些警示:骑电动自行车撞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撰稿: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赵常忠
200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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