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罗X近亲属的委托,经其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罗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件资料,认真分析本案事实和定性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罗X犯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请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罗X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首先、本案被告人罗X通过缴纳3800元申购款的方式加入被告人韩德良的“连锁销售“传销组织,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下线共计60余人,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结合本案客观事实被告人罗X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直接下线是她的姐姐罗莉,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之前其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其次、被告人罗X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辅助联络作用,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申购总监”就被抓获,其直接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
再次、罗X等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她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罗X等人被传销组织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连锁销售等的区别,认为自己从事的连锁销售是国家保护,支持发展的。其实罗X等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本身会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所区别的。
第四、被告人罗X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家禁止传销主要是原因是,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本案中被告人罗X没有出现其他传销案件中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发生严重治安事件等状况,社会恶劣影响尚未造成,未发生巨额货款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直到现在,被告人罗X参加销售的人员还没有出现治安事件,可见本案中被告人罗X同国务院条例中列举的要重点打击的传销还是有区别的。
二、本案中被告人在量刑上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没有任何前科。
其次,被告人罗X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罗X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所有侦查笔录都做了全部供述。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罗X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说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由于被告人罗X在庭审过程对该案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罗X从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罗X认罪态度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因其法制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主观恶性不大,但容易改造从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有残疾在身需要每半年一次专业治疗,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罗X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罗X到案后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减轻处罚可以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实现刑罚的目的,起到较好的效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上述事实,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刑期适用10个月的有期徒刑或缓刑,这样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刑罚的目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因此,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处罚,成全一个家庭的完整,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辩护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庭合议后宣判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