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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与李某信用卡丢失被冒刷纠纷一案
来源:张金梁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30
浏览量:1418
某商场与李某信用卡丢失被冒刷纠纷一案
作者:张金梁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7年3月在J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该卡正面印制有李某的汉语拼音“limou”。在J银行与李某签订的《信用卡协议》中约定包含以下内容:“1.客户应对信用卡视同现金管理,防止卡片丢失、被盗或者被冒用;2.该信用卡刷卡消费签字即可,无需密码,无须核对身份证;3.在取得信用卡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文件上的签名及使用信用卡的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4.承诺在提供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的同时,提供单笔300元以上大额消费免费短信服务通知;5.对于信用卡丢失或失窃后在挂失前48小时以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客户可向银行申请补偿。”
2007年7月23日中午李某向J银行电话挂失该信用卡,称其银行卡于2007年7月23日早上不慎遗失。银行告知李某该卡已经于2007年7月23日上午在某商场pos机刷卡消费7500元。随后,李某依据《信用卡协议》向J银行提出补偿申请,J银行要求李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持报案证明可以予以补偿,但李某声称公安机关拒绝立案,并且未能出具任何关于报案的证明材料,J银行拒绝补偿李某。
2008年3月李某找到某商场要求该商场承担其信用卡被盗刷的7500元损失,某商场以自己已经认真审核了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为“张三”,且刷卡消费单据上的签名也是“张三”,两者完全一致,因此,以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且质问李某为何不在案发后短期内向商场主张权利,这样商场可以通过调阅案发当日录像协助查找盗刷信用卡之人,李某不置可否。
2008年9月,李某向Z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J银行、商场承担其信用卡被盗刷的责任。2008年10月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委托律师出庭。J银行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本案庭审。某商场收到传票后理所应当地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在未委托律师的情况下草率出庭应诉。J银行辩称李某的损失银行没有过错,没有得到补偿是由于其拒不提供报案证明造成的,因此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庭审中,J银行自认无法提供已经向李某发送大额消费短信的证据。某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商场未尽谨慎和注意义务,没有审核持卡人的身份证,在刷卡消费时没有认真核对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与刷卡消费单据上的签名,在信用卡正面印制的持卡人名字汉语拼音与刷卡消费单据上的签名不符情况下,仍允许“持卡人”刷卡消费,因此,应承担赔偿李某损失的责任。李某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随后,某商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上诉至Z市中级法院,李某仍未出庭,Z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商场未尽谨慎和注意义务,同时,李某由于保管不慎致信用卡丢失,因此应负有一定责任。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某商场承担80%的责任,李某承担20%责任。
本案证据:1.刷卡消费单据一张(法院调取);
2.J银行《信用卡协议》(原告提供);
3.《受理银行卡协议书》(某商场提供);
4.挂失录音(J银行提供);
5.要求持卡人报案录音(J银行提供);
本案庭审争议焦点:1.李某的银行卡是否真正遗失;
2.李某对于自身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3. J银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
4. 某商场是否具有审核签名与拼音不符的义务。
本案之代理:
一、 被上诉人李某对于其信用卡遗失所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
1、 李某遗失信用卡是导致其损失的根本原因。
信用卡是银行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及收入情况以确定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据此批准申请人持有、允许其用于消费并确定其消费循环信用额度、透支消费期限的银行卡。原告申请并经J银行批准使用该行信用卡,并与J银行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就必须按领用合约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信用卡。被告某商场是河南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特约商户,应对J银行所签发的银行卡的消费进行仔细谨慎审查并接受该卡持有人以银行卡进行消费的支付方式。本案是因信用卡被冒用而致使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归责问题上,应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J银行信用卡协议》之规定,客户应对J银行信用卡视同现金管理,防止卡片丢失、被盗或者被冒用。本案中,李某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简便消费方式的同时,应加强妥善、谨慎保管信用卡的意识,防范信用卡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李某不慎遗失信用卡,未尽作为持卡人应尽的安全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原告的过错,使他人利用其遗失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致使其财产损失成为可能;且李某是在本案争议的刷卡消费完成后才办理挂失,原告在遗失信用卡后不进行及时报案、报失,对自己的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持放任态度。可见,原告对其信用卡被冒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主要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2、李某未在其信用卡上签名是导致其信用卡被冒刷的主要原因。
根据卷43页《J银行信用卡协议》第四条之1之规定,李某在取得J银行信用卡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文件上的签名及使用J银行信用卡的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然而,在一审中,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在信用卡背面有预留签名,其未予签名的行为是导致信用卡被冒刷的直接原因。某商场应在进行信用卡消费审查时应审核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但由于李某未在其信用卡上预留签名,被他人占有后签署上第三人名字,某商场虽然核对签名。但由于是第三人在占有的信用卡上签署了“张三”后,在某商场处消费,而对此签名某商场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识别其真伪的。
3、李某拒绝报案使本案真伪不明是导致其损失的另一原因。
根据庭审笔录显示,在李某2007年9月21日“遗失”信用卡被冒刷后,李某拒绝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J银行拒绝赔偿其卡被冒刷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拒绝立案,是要出具拒绝立案证明的。李某不能向J银行出示相关报案证明,导致了其损失的扩大。同时,我们有合理怀疑,该信用卡是否真正遗失了呢?如果李某能够及时报案,首先她本人可以获得银行的补偿,其次可以及时查找冒刷其卡的第三人,杜绝这样一种犯罪行为。遗憾的是李某怠于主张自己权利,拖延至案发半年后的2008年3月23日才向法院起诉。作为商场的代理人认为,李某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与其拒绝出庭的行为相结合,足以使人产生合理怀疑---李某在试图掩盖某种行为。李某的代理律师辩称诉权是李某的权利,只要在诉讼时效内,何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事实上不然,李某只要出庭,通过发问,有可能使本案事实得以查明。因此,李某本人的行为导致了自身的损失,同时也使本案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无法查清,依法应由其自身承担一切损失。
二、 J银行对于其发行的信用卡没有向客户尽到合理的提示和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J银行承诺在提供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的同时,提供单笔300元以上大额消费免费短信服务通知。但是本案中J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客户李某发送上述短信,作为提供服务的银行,应当对自己未能提供相应服务的承诺而导致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依据J银行的信用卡客户协议第五条第3款规定:“对于J银行信用卡丢失或失窃后在挂失前48小时以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客户可向银行申请补偿。”在和客户签订协议时,J银行并未告知客户丢失或者失窃应当首先报案,以此来证明丢失或者失窃的事实。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未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注意义务。在客户发生上述事实后,以客户并不知晓的事由作为附加条件对抗客户,是违反协议的行为,因此,对于客户信用卡被冒刷而受到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诉人某商场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卷51页J银行承诺J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签字即可,无需密码,无须核对身份证。因此,该信用卡实质上就相当于现金一样,持有者就推定为合法所有人。根据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与某商场之间的《受理银行卡协议书》规定,某商场应严格按照银联公司提供的《特约商户银联卡受理指南》受理银联卡,乙方收银人员须认真核对pos交易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银联卡POS交易签购单均需持卡人签名)。若因交易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获签名与卡片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是否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证件,按《特约商户银联卡受理指南》和各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商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并与持卡人的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特征是否相符进行核对。基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某商场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四、一审判决违法。
一审判决认定在被冒刷的信用卡在消费签单上所签的名字为“张三”,与该信用卡上汉语拼音名字“limou” 严重不符为由判决某商场承担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从常理上来讲,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有几个人以汉语拼音作为自己的签名呢?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我们以汉语拼音作为自己签名呢!更何况本案信用卡上的拼音是印刷体,而非签名,如何核对真伪?本案中,某商场作为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依法只对信用卡背面预留的规范汉字签名进行审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于拼音“limou”进行审核,否则其本人就是违法的。但是由于本案持卡人李某遗失的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为“张三”,消费时签单依然是“张三”,某商场依法对信用卡和消费单据签名进行了核对,两者是完全一致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作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的上诉人某商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商场在李某信用卡遗失被冒刷一案中,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审核汉语拼音,因此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之思考: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对于我们并不陌生,然而,由于各方疏于对信用卡的保管和使用,因此,使非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在下述情况下,最容易发生信用卡被盗刷而导致财产损失。
一、 持卡人本人的原因:一种情况是不设置密码,有预留签名,可以直接刷卡;另一种情况是没有预留签名,不设置密码,留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二、 银行的疏于管理。银行如果能够加强管理,在持卡人银行卡丢失被他人盗刷大额消费时及时提醒客户,并第一时间通知pos机使用者,持卡人即可以迅速挂失,避免进一步损失。
三、 Pos机商户要认真接受相应培训,对他人刷卡消费时仔细核对卡背面签名及正面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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