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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把交社保的钱直接发给员工,让员工自己交社保?
来源:徐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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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能否把交社保的钱直接发给员工,让员工自己交社保?
现实中,很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只想多那些现金,往往要求企业将社保折现,而对社保的缴纳持不在乎的态度,很少拿着现金真正自己去缴纳社保。事实上,这样会给企业留下很多法律风险与隐患。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以综合保险卡上的记录为准),“社保折现”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双方同意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上海的综合保险而言,是单纯由企业承担的义务。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企业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的情况下,除了必须补交相关社保外,还有可能因劳动者的举报而受罚款风险。
其次,给了员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机会,企业稳定用工制度受威胁,而且该情况下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由企业依法依法为员工把综合保险交到社保局(也可以根据社保局要求开银行账户每月划账)是最为稳妥的方法,不仅可以避免有关法律风险,而且还可以计算在会计账本上按经营成本冲账,万一员工发生工伤,也有相关的保障,企业要承担的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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