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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聚众斗殴案二审改判缓刑判决书摘要
来源:封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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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男,20119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1029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封国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么X

原审被告人秦X,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谁呢里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么X……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杨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2710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为,……原审被告人……杨X……组织、策划、参加聚众斗殴,报复殴打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X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加重处罚,被告人么X、杨X……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人杨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审被告人杨X上诉提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畸重,且量刑不均。理由:1、杨X与么X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在本案中,上诉人参与的几起争端每次都不是上诉人本人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是因为自己的哥哥与他人发生争议后,打电话把上诉人叫来,指使上诉人打人,2、在上诉人参与的几起争端中,上诉人每次都是被动的被别人叫来,非是上诉人积极地参加,此行为中上诉人属于从犯,而非主犯。3、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4、上诉人已经积极赔偿了受害人,且已得到受害人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辩护人提出:1、一审对杨X参与的几起案件定性错误,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行为而非聚众斗殴。2、被告人杨X参与的四起案件其中三起是由杨X的亲哥哥么X与人发生争执后,在其哥哥的指使下,为了帮助自己的哥哥进行的打人行为。另一起也是由另一被告丁X纠集参与的。四起杨X都不是主谋,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3、在本案之前,杨X无犯罪前科,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因此杨X系初犯。本案发生后杨X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地承认错误并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均表示要求法院对杨X从轻处罚。4、杨X家庭特殊困难,其养父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早已失去劳动能力,其母于20126月发生严重车祸,其双胞胎儿子刚满六个月,只有其妻一人照顾。现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的杨X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使其家庭陷入了极大的困境,已无力支撑。综上鉴于被告人杨X积极认罪、悔罪请考虑到杨X家庭的实际情况,希望人民法院予以改判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参与的案件定性错误,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本院认为么X等人为了报复他人聚集杨X等多人参加斗殴,故杨X的行为亦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对于辩护人的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但综合全案案情,鉴于上诉人杨X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结合考虑其家庭的实际情况,村委会和司法部门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2)元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即……。

二、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2)元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杨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X

审判员:王X

审判员:裴X

2012925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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