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镇海律师亲办案例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谁之过?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2
浏览量:942

【案情摘要】

2008年10月,某甲被我市一栋普通住宅楼上飞落的花盆砸伤,因为不知道花盆是谁扔的,所以某甲将该住宅楼楼上的54户业主全部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54名被告都觉得非常冤枉,认为钱的多少不是问题,他们不能接受的是无辜代人受过。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当侵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全部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公平。案件审理时《侵权责任法》还未出台,当时对于“高空抛物”案件应如何处理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从不同角度出发也做出过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律师认为本案并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在未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推定54户被告有过错,让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所以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0年71日开始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做出规定,从解决公平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为解决此类问题制定了明确的规则——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存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规定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在侵权责任法通篇都是在讲“赔偿责任”的背景下,在这个地方规定“给予补偿”就是考虑到让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并不合适的,根据这条规定法官可以参考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原告的请求范围内酌定一个数额,让每个被告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使原告得到适当的补偿。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外,在87条中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就是考虑到此类案件中只有一个人有过错,其余被告是没有过错的。而法律对于不幸造成的损害又必须在双方之间做出一种公平合理的分担,相比于原告的承担能力,被告的要更强一些,所以法律认为由被告分担损害应该更为合理、公平。同时从预防损害的角度考虑,被告更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由他们承担一定责任后,他们就有可能采取某些措施,从而有助于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最终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54户被告每户补偿原告1300元,总计7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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