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华律师亲办案例
辞退违章员工却无依据易遭败诉
来源:徐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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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员工小王业绩不好,爱躲懒,迟到早退,脾气不好,经常得罪客户,还有些爱占小便宜,常常把公司的办公用品拿回家里使用。某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心里不服,回去翻了几页法条,一把将某公司告上仲裁委员会。公司领导认为小刘的行为严重违犯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开除小王并无不当。但仲裁委员会一裁决出来,某公司立马傻了眼,不明白开除这么个顽劣的员工咋的就自己错了,仲裁委员会居然裁决开除不得。
        此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往往使得用人单位有苦说不出。
        这里首先就有几个问题:第一、公司是否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很多人认为,劳动纪律这东西是长存心中的,你迟到早退、你得罪客户、你小偷小摸,就是违反劳动纪律,无需解释。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虽然《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严重违反”的标准却未作具体解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多也只是对劳动法相关条文予以简单复制。(这里就要涉及到专门度身订造的合同,与一般从网络上随便下载的合同文本,在保护力度上的不同了)。很多单位甚至没有制定具体规章制度。而法律只认书面上的《公司规章制度》,你没有,那就对不起,不能按照你心目中那套“纪律”标准来辞退员工。第二、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无通过正当的程序设立?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生效的(关于公示的问题后面会详细讨论)。第三、对于该员工的违纪行为与相应处罚是否有记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人证终归受利害关系影响,说出的话的真实度很容易受到质疑而被推翻,比不上白纸黑字带签名的记录来得有效。
        如果以上三点你的回答都是“YES”,那还不行,你还得看看上海本地的相关规定。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工会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将相应原因通知工会,否则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这样的案例在上海也发生过)。没有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将相应事由予以通报 ,并做好会议记录,避免程序上的不当。
在开除员工时程序上的不当,最直接的后果是企业不能顺利把员工开除掉。另一个后果则是,由于违法解除合同(程序不当实质就是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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