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佃平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改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词
来源:杜佃平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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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应定性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临沂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本案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经详细了解案情,并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本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定性错误,客观归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一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周振太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在本案中,应结合具体的发案原因、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动机、使用的工具、刺击的部位、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以确定被告人周振生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被告人周振生正确予以定罪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本案中,作被告人***为一个心智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自己持 *** 刺击他人身体会发生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显然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实施了用 *** 刺击他人身体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周振生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由此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其心理态度应当属于犯罪故意。
  问题的关键是,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何?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是对本案做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人***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防止简单化和片面化,以便对被告人***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从加害人与受害人以往的关系来看,受害人与被告人系同父母的亲兄弟关系,血脉相连,向来无怨无仇,也没有大矛盾,两家人和睦相处,受害人长期在上海打工,无暇顾及家里的农活,被告人经常帮其二弟即受害人家干一些农活。
从事件的起因与犯罪动机来看,从本案看,被告人与受害人的矛盾起因于两家换地引起来的纠纷,由于处理不当,双方矛盾升级,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体力不支,被受害人摁倒在地,为了反抗和还击,防止进一步受到伤害,被告人才掏出随身携带的 *** 具朝被害人刺去,目的只是要对抗、阻止受害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目的。
从事发的过程来看,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持续时间短,仅一分钟左右。
从打击的力度与连续性来看,当时被告周振生并没有用尽全力向受害人猛刺,也没有连续刺,由于受害人向被告人猛扑,导致了更严重的后果。
从作案的时间、地点与环境来看,本案的发生完全是突发性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的时间地点与环境都不是已安排好的。
从作案工具与刺击部位来讲,受害人的致命伤的形成不是蓄意选择的结果,从而可以辅证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目的,被告人就算是使用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那么该工具也是既可以用于杀人又可以用于伤害,因此,不能仅凭被告人是否使用了足以致死的工具和死亡的结果来认定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而应当结合上诉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判断。同时,在被告人刺击时,受害人往前冲的过程是一个运动的过程,由于速度较快,虽然被告人本意是想刺击受害人的手臂,而被害人在运动躲闪中“歪打正着”,偏偏击中了被害人要害部位而致死,如果仅凭被告人是否击中了被害人身体足以致命的部位,来认定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就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这是极不科学的,也是对被告人极不公平的。
从加、受害双方事后的态度来看。事发后,被告人即走开,随即将 *** 具仍掉。被告人没有对受害人作任何纠缠或实施任何其他加害行为。被告回家后对家属说他把老二攮了一 *** ,其家属说不值当和他闹仗。从被告人对死亡结果的态度来看,当后来被告人被告知其二弟即受害人已经死去时,被告是不敢相信的,因此可以印证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综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二、对被告人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得知二弟死亡消息后,其三弟媳妇郭华到被告家,与被告家属一起规劝被告去公安机关自首,被告说行,他抵命,并洗脚换鞋,正准备去公安机关自首时,公安机关的车到了。因此,被告有自首的情节,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如此,对吴应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8号 第一条 (一)自动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无论是从事发的起因,还是从结果的发生来看,受害人均有一定责任。就事发的起因来看,受害人的谩骂,严重伤害了被告的自尊心,这是本案发生的诱因,而就互殴的形成来看,受害人出手打人在前,激化了矛盾。受害人将被告人摁倒在地后,被告人本能的向受害人拱去,致受害人向后趔趄,双方分开后,受害人却继续纠缠,向前猛扑过来,这时,被告人本能地拿 *** 向前刺去,两者相向,从而导致更严重后果的发生。受害人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3、被告人没有前科犯罪事实,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以前从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没有犯罪前科,本案发生后,不但主动想去投案自首,而且在自侦查到法庭审理的全部诉讼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做任何推委,并多次表示悔罪。这种良好的认罪态度是值得鼓励的。按照坦白从轻的政策,应予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具有多方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杜佃平律师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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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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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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