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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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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实践操作中的若干新情形不断给法律提出新的课题,比如房屋租赁前期的装修免租期是否应计入法律上的“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合同自动延续,是否会触及法律对于最长租赁期限的规定?结合本案就上述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案情摘要】

2009年81日,某商场所有者甲与某餐饮经营商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楼某铺位出租给乙方用于餐饮经营,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011日至20291231日。另外约定200981日至20091231日为装修免租期,供乙方进行装修、设备安装调试和其他营业准备工作,在此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如果乙方餐厅在免租期内开业,则开业日期为租金起算日,但是租期终止时间并不因此改变。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合同自动延续10年。乙方餐厅开业后,因经营不善始终亏损,201051日,乙方以租赁期限超过20年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各自返还房屋和预付租金。

【案例评析】

本案中,乙方起诉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乙方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但甲方给予的5个月装修免租期实际应计算在租赁期限内,从而导致实际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同时,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双方均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10年,也导致了实际租赁期限可能超过20年,这与合同法关于最长租赁期限的规定相矛盾,所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合同无效。

针对本案中涉及的免租期及合同延续部分是否应计算在租赁期限内,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不难从下述分析中得到答案。

1、 装修免租期是否应计算在“租赁期限”内?

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免租期内乙方仅可进行装修及其他营业准备工作,在此期间无需支付租金及履行其他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在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认为免租期仅仅是乙方因经营需要、甲方依据商业惯例给予的一段经营准备期,在此期间乙方所从事的并不是租赁用途中约定的事宜(即餐饮经营),同时也无需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租赁期间的义务,所以免租期不应计算在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期限内。

但合同同时约定:如果乙方餐厅在免租期内开业,则开业日期为租金起算日,租期终止时间并不因此改变。如果发生此类情形,应视为免租期提前结束,租赁期限提前开始,则实际租赁期限将大于2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232条(《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该部分应视为不定期租赁,自该不定期租赁之日起至原定租期届满日止实际将超过20年,律师认为超过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2、 合同自动延续部分是否应计算在租赁期限内?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续延均具有选择权,因而续延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即使能够续延,也是双方再次选择的结果。虽然续延后仍适用原合同条款,但应理解为双方重新达成了合作意向,所以前后应视为两份合同。在讨论租赁期限是否超过20年限制时,也就不应将两份合同的期限合并计算,这与合同法第214条所称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情形并不相同。

1999年《合同法》生效以前,法律对租赁合同期限并没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合同法第214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立法本意是协调、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利益,当双方当事人因利益因素无法就租赁期限达成一致时,法律为利益双方确定的这个平衡点就得以适用。而本案中乙方的主张显然是对该条款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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