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荣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北京霍克广告公司债权尽职报告书
来源:宋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浏览量:1066
 

                                                                                    卫之平律长城(2012)第21

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就本次题述项目的债权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贵公司向所律师提供了截止2008811日以前本债权的档案资料(以下简本称档案材料),贵公司已向本律师事务所承诺:这些档案资料是贵公司目前掌握的全部资料,不存在任何隐瞒和遗漏;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是债权转让方向贵公司移交的原始档案资料完全一致;有关档案资料上面的签字和盖章都是真实的、有授权的;档案材料构成了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全部事实。本所假定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调查材料(含有关行政机管理机关的专门指定网站的查询结果)内容是真实的、适时的。

本所律师对本项目及尽职报告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基于上述陈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的执业操守,出具本尽职报告,供贵公司参考。

一,     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1,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北京霍克广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如下:

注册号:

1101091484669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主体名称:

北京霍克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爱民

行政区划:

门头沟区

 

成立日期:

1992-10-19

注册资本:

100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企业状态:

吊销

 

地址/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94

 

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和外商来华广告。

 

吊销日期:

2006-11-16

 

经工商查询借款人为被吊销状态,清算情况不明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北京番茄广告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如下:

注册号:

110221251365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名称:

北京蕃茄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永强

行政区划:

昌平区

成立日期:

1998-07-20

注册资本:

500

经营期限自:

1998-07-20 

经营期限至:

2008-07-19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企业状态:

吊销

地址/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石牌坊村南

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信息咨询;组织展览展示活动。

吊销日期:

2009-12-11

    经工商登记查询,保证人北京蕃茄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情况不明。

保证人北京智慧园俱乐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查询如下:

注册号:

110000008366859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体名称:

北京智慧园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建华

行政区划:

昌平区

成立日期:

1993-08-27

注册资本:

1677.4678

经营期限自:

1993-08-27 

经营期限至:

2023-08-26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企业状态:

开业

地址/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乡石牌坊村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经济信息咨询;餐饮服务;健身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不含棋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网络技术培训;销售文化、体育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手机充值卡。

年检年度:

2011

年检结果:

通过

经工商登记查询,保证人北京智慧园俱乐部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吊销、注销之类的情况,是有效的诉讼主体。

二,     主债权情况

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东四办事处与北京霍克广告公司签订98年(京投信)第012号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东四办事处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号

贷款金额

贷款用途

贷款利率

贷款时间

计息周期

98年(京投信)第012

120万元人民币

流动资金

9504%

199826—199925

一年(360天)

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东四办事处与北京霍克广告公司所签订的98年(投京信)第012号贷款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行政法规的情形,属于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三,     担保债权的情况。

2001911日北京三智广告有限公司对98年(投京信)第012号合同下的贷款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北京霍克广告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01911日至2003911日。

2001118日北京智慧园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北京霍克广告公司70万元贷款余额,向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东四办事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01118日至2003118日。

以上两分保证函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行政法规的情形,属有效的担保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四,     诉讼和执行情况。

因北京霍克广告公司,北京蕃茄广告有限公司(即北京三智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园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贷款余额义务,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东四办事处诉至法院。20051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债权。

本案在北京市东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询问承办书记员张磊,承办法官李勇已经退休,本案没有再指定其他承办法官。

五,     结论

本所律师根据北京霍克广告公司债权档案材料和工商登记材料的查询情况做出以下结论,仅供参考。

1,         题述债权及担保债权均合法有效,已经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2,         题述债权法院执行情况不明,有可能丧失申请强制执行权。

3,         借款人北京霍克广告公司和保证人北京蕃茄广告有限公司均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有清算所得不明。

4,         保证人北京智慧园俱乐部有限公司2011年年检报告有盈利,有部分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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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春荣
  • 执业律所:
    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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