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用福律师亲办案例
运筹帷幕,成功收回大部分定金
来源:屈用福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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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筹帷幕,成功收回大部分定金

2008年7月,y某经与k某经过多次商谈后,在 y某的所在地签订了标的总数为120000吨的磷矿石供货合同,约定:每月不低于10000吨供货,雨季不低于4000吨。合同签订后,y某按照合同的约定付给了某定金200000元,k某出具了收据等凭证。但合同签订后,k某却迟迟不供货,经多次催要后于2008年8月底才开始供货,可才供了4-500吨时就停止了供货,y某再次催促时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纠纷。2009年1月,经双方多次商议仍无结果。y某坚持要求双倍返还定金,k某却坚持只退还收到的200000元,而且还要扣除那部分矿石款。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理更多”。

在无奈之下,y某找到了屈律师,了解情况后经过慎重的分析和考虑,律师得出:1、如果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样的官司无疑是能够胜诉的;2、胜诉后的执行有很大的难度,全部收回或执行回来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于是律师建议,先采取商量的办法收回部分款项,剩下的部分再起诉。并且,律师为了保证起诉及胜诉,首先为y某收集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找到了签订合同时在场的人并取了相应的证明、证据。现在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k某已经分两次共返还给了y某160000万元定金,对于剩下的依照《合同法》“定金罚则”所应当加倍返还给y某的部分,将在屈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司法途径追回。

本案件采取这样的方法解决,最大限度的考虑了y某的利益。比起一来就起诉到法院,更能保障y某的财产安全、财产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在将来的案件审理双方的调解或和解。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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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屈用福
  • 执业律所:
    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5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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