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官宝律师亲办案例
酒后聊“拐”,引发的血案
来源:柯官宝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7
浏览量:1095
酒后聊“拐”,引发的血案
        ----------------即兴冲动换来7年牢狱值不值?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23日晚,罗某、卢某、陈某、蔡某、张某在柳州市北站路大本营演艺吧包厢饮酒消费。酒过三巡,罗某等人到大厅观看演出。在观看演出过程中,罗某与邻桌不相识的女青年梁某攀谈、欲同其交朋友,遭梁某的朋友韦某的的呵诉,双方发生口角。罗某及纠集同在演艺吧一起喝酒的被告人卢某、陈某、蔡某、张某,在大本营演艺吧楼下对韦某进行殴打。卢某持 *** 对韦某腹部、臀部连刺数 *** ,韦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23日对卢某、陈某、蔡某、张某,罗某以故意伤害罪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讼。
承办过程:
     律所接受本案被告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稳妥地办理好此案,本律师即到案发现场查看及走访当时的目击证人。多次会见被告理解案件详情,及查阅案件材料并复制了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对案发原因、案发经过、证人证言及侦查部门办理该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阅。经分析研究,发现被告陈某在本案当中有自首情节及发现被告陈某在本案中在应属从犯。但自首材料没有,本辩护人立即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收集被告陈某自首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庭审中,本辩护人提出被告陈某有自首及属于从犯等情节。据此,建议法庭对被告陈某减轻处罚。法庭经过评议,对本辩护认的辩护观点予以全部采纳,决定对被告陈某减轻处罚,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柳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判决书判处:被告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简要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为辩护人应当不放过案件的每个细节及侦查机关办案流程。通过对案件的细致了解及时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情节,以便最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给我们的思考:
     虽然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已对陈某减轻处罚,但酒后误事,及哥们义气是不是有时应该摒弃?一时的冲动,换来7年的牢狱,宝贵的青春年华就因此而葬送,人生有多少个7年呢?这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也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严重伤害。人遇事往往会失去理智,您能否做到:处事不惊、冷静、沉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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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柯官宝
  • 执业律所:
    广西辩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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