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文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侵权父母需担责
来源:杨凤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0
浏览量:564
     2011年4月,济宁某职业高中校在校学生李某伙同其同学周某某、赵某某、张某、杨某五人到该校5号学生学生公寓302将郑某某打伤,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郑某为此花费37818元费用。李某及其同伙均是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郑某要求李某等五人进行赔偿,但该5名侵权人均不予以赔偿。

      后郑某想本律师咨询,建议其对该五人及其父母进行起诉要求赔偿。后郑某按照我的办法到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各被告父母一次性赔偿郑某35000元。

      律师点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即监护人在未尽到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调解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达到了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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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文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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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7号(济宁广播电视台东50米)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凤文
  • 执业律所: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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