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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包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及其风险防范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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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和房地产开发的蓬勃发展,建筑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壮大,全国各地随处可见繁忙的建筑施工景象。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作业层层分包,忽视安全管理,致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该案即是一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某装饰公司将装修工程部分的施工工作分包给某劳务公司,由该劳务公司负责完成。2010年6月,该劳务公司员工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经查,该起触电事故系由与该装饰公司在同一现场施工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安全保障工作的疏漏造成。该劳务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各方对赔偿责任如何分配争执不下。

【案例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受害者可以选择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请求第三方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受害者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应如何分配呢?

该劳务公司员工徐某与装饰公司并无直接的劳动关系,本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该装饰公司即总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及分包单位均未依法为员工徐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天津市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有效期内已按本意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施工企业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总承包单位未按本意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施工企业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该装饰公司与劳务公司均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尽管施工总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依然存在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为防范风险,施工总包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在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时,可将分包单位所聘用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交总包方备案作为分包合同约定的一个条款。这样做,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分包队伍的工程劳动量投入情况,且有助于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同时,在诉讼或者仲裁中,备案的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能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划清责任。

二、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予以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此看出,总承包单位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分包出去后,仍然有权力和义务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有的工程项目,客观条件决定了施工中的存在较大的工伤风险。对这些风险大的工作,发包方应督促分包单位为其所聘用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工伤事故的赔偿能力,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建立分包单位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按月从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留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分包单位缴纳的工伤责任风险金,待分包工程完工时,视情况考虑是否返还。建立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可以防止分包队伍负责人在出现工伤事故后,看到赔偿数额巨大,便一走了之,把麻烦留给总承包单位,或者置之不理,拒不承担责任。受伤职工或家属在得不到赔偿后,往往就会去找总承包单位要求解决,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后,甚至以闹事示威方式进行要挟,致使项目施工生产受到影响,甚至造成大的矛盾和冲突。有了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对发生事故的分包单位进行约束,促使其及时解决纠纷,否则,这部分工伤责任风险金便会被扣留或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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