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从5千到14万的医患谈判
社会期望值很高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几年以来,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不容乐观,同时院方特别是大医院受自身内部决策制度等诸多因素影响,医院已经逐步适应了新条例和诉讼过程,实践中对与患者的调解了结已不甚积极。患者发生了医疗纠纷也已越来越多的直接选择提起诉讼,并且一些有经验的专业医疗律师多采用医疗过错鉴定,但协商解决特别是医疗事故鉴定有时仍可作为患方与院方交涉的条件,仍适用于部分纠纷。
几年前曾处理了一个纠纷:患者林某因患流行性出血热到某区医院治疗,该区医院位于一个小镇上,医护力量不强,收治的均是当地的的普通患者,大多为当地农民。患者晚上9点多入院治疗,院方当时进行了一定用药治疗,用药亦正确,病人症状得到缓解。凌晨4点多钟,液体早已滴完,病人病情忽然加重,这时家属找医生和护士却找寻不到,更要命的是病房尽头的走廊也已上锁,患者家属也无法出去。很久等医护人员赶到时,患者生命指征已消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丈夫为当地普通农民,无太强的法律意识。但患者哥哥为市区内一家规模较大的汽修厂的老板,立即委托了我介入此事。我认为这是一起人为的责任事故,如果申请事故鉴定的话应有把握,马上向其所属卫生局口头申请并交涉。卫生局向患者家属表示可以先行组织调解,患方家属同大多数人一样,也不想首选事故鉴定和诉讼方式,我方遂答应。
调解是在患者死亡后的第四天上午9点,地点在医院,卫生局有两个副局长出面参与调解,此规格可以看出卫生局的重视程度和对调解的迫切。该院院长年富力强,态度也很强硬,首先表态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无明显过错,强调无责任可承担。并提出该院自建院以来从未出过医疗事故,也从未赔过钱,但鉴于患者家庭困难,可免去其医疗费,并从人道主义出发,出于同情、照顾,破例支付5000元钱作为“补助”,一次性予以了解。
要想达到满意的结果,医院的锐气首先要挫掉。我提出:首先,今天的调解,是卫生局的诚意打动了我们,但我们不是来划分责任的,既然是调解,我方希望只谈结果,不讲原因。如果是明确责任,不是此时、此地、此组成人员,是在医学会的医学事故鉴定听证会上或法庭上,并可能不仅是在一种法庭上,卫生局的领导亦无权剥夺我们申请鉴定,诉讼或者更严厉的法律手段的权利。既然基本的谈判目的都不一致,那不谈也罢。卫生局局长当然不让走,急忙挽留,我方提出赔偿20万(当时按本地人身侵权标准农民死亡不会超过8万元)。
谈判的进程和预计的基本一致,但其艰难是可想而知的。院方一会儿强调困难,一会儿希望走程序。卫生局长不断变换着立场和态度,在其间穿梭往来。我坚持以事故鉴定为条件,,家属有时也参与进来,从感情角度给对方施加压力。这样赔偿数额逐渐向中间靠拢,在谈到8万的时候,死者的一部分家属迫于院方的强硬,想达成协议,家属之间也曾出现分歧。根据该事件的性质,我个人的心理底线是15万,这样继续坚持下来。
晚上10点多,双方终于以14万达成一致,协议书签定时,院方从隔壁抱出14万现金。根据院方的要求,协议书上体现为“补助”,而不是补偿。大多死者家属此时更关心的赔偿数额,不太在乎什么名目。一起纠纷就此了结。
与院方进行谈判是一场“硬仗”,院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医政处的人员大都经验丰富,历练老辣。比如我曾担任法律顾问的一家省级医院的医政处长,年龄50左右,精力旺盛,步履矫健,留着小平头,脚上穿着一双老步鞋,看上去一身社会习气,象个“黑社会”,基本看不出是个教授、医生、硕士生导师。如果与这样的对手谈判,如果你没有充足、准确的理论依据、扎实过硬的证据,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专业人员的鼎力协助,难度是相当大的。所以如果与对方谈判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各项准备,不可贸然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