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健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来源:曹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8
浏览量:3716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张男()和李女(女)201099 日两人登记结婚后张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江花园购买一套300万元的房子,张男家出资200万元,李女家出资100万元,双方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此房登记在张男一人名下。另外20088月李女利用自己做生意的资金200万元在上海市虹口区花园城购房一套,登记在李女一人名下,李女家别处还有住房,此房一直租给别人居住,月租金8000多元,租金一直存在李女一人账户里面,供李女养老用,此账户一直没动过;婚后张男拿出自己200万元积蓄投资一广告公司,有夫妻俩人共同经营,三年内公司资本变成了600万元,实际赚取400万元,2013年先由张男婚外情出轨,李女也不干示弱,也找了个情人,两人走到了婚姻的尽头,对财产问题双方协商不成,2013919日张男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女为她的出轨行为对自己做出精神赔偿,此时, 

1) 浦江花园的婚房价值600万元登记在张男名下;

2) 登记在李女名下花园城的房产已价值500万元,房租总收入50万元存在李女的个人账户里面;

3)张男出资200万成立的广告公司价值600万元;

4 张男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以上四点,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判决】:

1          登记在张男名下的浦江花园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份共有),其中判给张男400万元,李女200万元;

2          登记在李女名下花园城的房产属于李女的婚前财产,归李女所有,50万元房租属于孳息也归李女所有;

3          张男出资200万成立的广告公司价值600万元,其中200万元本金归张男所有,400万元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张男判得200万元,李女得200万元;

4          对张男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曹健律师解析】:

   

1           对于浦江花园的婚房,由夫妻共同投资,2011081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按照《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本案中总价300万元的房产,张男投资200万元,李女投资100万元,虽然登记在张男名下,不是张男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应该按份共有,有张男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李女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2          登记在李女名下花园城的房产属于李女的婚前财产,归李女所有,50万元房租属于孳息也归李女所有;         

          《婚姻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属于李女的婚前财产,房租收入属于孳息,应该归李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李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张男也不能分得一丁点。

3       由张男出资200万元成立的广告公司,增值400万元,不属于自然增值,属于投资经营收益,增值4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该平分。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41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最高院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由于双方都有过错,都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所以法院对张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曹健律师支招】:

   对于夫妻双方,财产比较多,最好作婚前财产公正,在国外已经比较盛行,防止离婚时,发生大的财产争议,而陷入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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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健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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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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