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义律师亲办案例
来历不明的钢板
来源:卢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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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历不明的钢板



患者王某71岁,07年2月下旬因不慎跌倒致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到某医院治疗。在医院建议下,7日后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针内固定术”,术中即发现3枚钢钉有1枚未进入髋关节,术后16天经对比检查确实内固定松动,骨折端移位,决定二次手术重新移入钢板取出钢钉加以固定。主治医生提出:由于第一次手术未成功,为了照顾患者,第二次手术的钢板就不收费了。患者家属不明就里,表示感谢。于是3月中旬施行了第二次的钢板植入手术。术后25天时,查房发现切口有渗液、探查切口深部有死腔,化验结果提示为发生术后大肠杆菌感染,经持续引流、抗生素治疗两周后,4月下旬第三次手术将钢板取出。但感染仍无明显改善,6月下旬又做第四次手术,切除左股骨头、左股骨颈和转子,丧失了肢体功能,最终患者患上了败血症,需持续大量药物治疗,给患者及家属造成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患者家属承受不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痛苦,决心提起诉讼,诉前患者家属曾提出复印病历但院方推托,委托我起诉后,我第一时间申请保全证据:将客观性病历予以复印,主观性病历进行封存。病历和各种资料有两百多页:手术同意书上关于并发症的提示非常全面,随着病情的发展,家属的知情认可也很完整及时(事发这么久,病历一直没复印,这个结果也在预料之中)。但查看费用详单没有钢板的费用,进一步证实了患者家属的猜疑,案情亦逐渐明朗。



医生对患方的起诉很意外,因为患者及家属始终很配合,对医生解释未公开提出过异议。所以主治医生认为是律师在挑词架讼,便向原告“介绍”律师的特点,并预测该起诉绝不可能胜诉,间接劝其撤诉。患者家属未置可否。



开庭时我开始仅出示了病历,院方代理人和主治医生认为术后感染及败血症属于手术中的并发症:既然选择手术就会有风险,况且在术前院方已对患者及家属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有患者家属签字为证。院方的行为措施合理,诊疗及时,不应承担责任。我提出患者目前的状况归根结底是由第一次手术的不成功所造成,即使院方无其他过错,也应对患者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院方仍坚持认为己方无过错,并当庭递交医疗过错鉴定申请。由于申请鉴定需要所有证据材料,我的“重磅炸弹”只好引爆:递交了医疗费用清单,并指出其中并无植入体内的钢板的费用,这说明该钢板并不是出在本院,来历不明,那又从何而来?是否符合各项标准要求?



作为植入式医疗器械的管理是很严格的,卫生部也有专门的规范。此证据和观点在庭上的效果是可以想象的。该医生虽后来辩解该免费出于照顾,领导知情。但该解释显然太勉强,也会顾此失彼。开庭后不久,院方撤回鉴定申请,患者的情况也有了明显改善,该纠纷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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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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