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新律师亲办案例
张xx持刀伤人造成2死1轻微伤一审辩护词
来源:唐红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7
浏览量:963

张xx持刀伤人造成2死1轻微伤一审辩护词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1日12时许,在北京南三环某服装批发市场附近,被告人李兴(化名)与本案被害人戴军(化名)由于停车场收费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块儿,李兴被戴军打成轻伤后电话纠集本案被告人张xx来到现场,对李兴进行殴打。李兴被打后追至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路世纪小商品批发市场西门停车场入口处,将欲驾车离去的戴军拦住,并纠集人张xx、贺xx、与戴军等人在上述地点互殴。期间张xx持刀对赵x、智x、戴军进行刺击,致赵x、智x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戴军轻微伤。在互殴过程中,李兴亦受轻伤、戴军受轻微伤。

        案发后本案第一被告人张xx的亲属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唐红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x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 护 词(本案人物全部为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x的委托,指派唐红新作为被告人张x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并详细阅读了指控机关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xx的行为定性准确,对指控张xxx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下面辩护人对本案在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参考:

      一、在众人众市场门前,戴军无故殴打李兴,是导致本案发生的起因、导火索,具有重大过错。

      1、 在众人众市场门口李兴拦车、指挥车是其正常的工作职责,毫无过错。

      2、 戴军无端辱骂、殴打李兴,挑起事端。

      3、 戴军打完李新后又纠集了其小舅子叶亮继续殴打李兴,并且由于叶亮携带持械(犯罪工具——铁链),将李兴头部打破、出血,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导致事态进一步升级,造成事态扩大化。

      4、 李兴追至丹陛华市场门口拦截戴军的行为,是为了控制戴军,不要让逃跑。

      5、 李兴的父亲李志在丹陛华市场门口打电话报警,想控制事态的发展。而戴军并没有打电话报警,却纠集智征到案发现场参与打架,导致事态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

      6、 李兴给张xxx打电话,只是告知自己挨打。并没有明确要求张xxx帮其打架。   

     二、在丹陛华市场门口戴军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具有重大过错。

     1、戴军在众人众市场门口打完李兴,未进行道歉或赔偿,开车逃跑,跑到其经常趴活、有熟人、有河南老乡的丹陛华市场门口。

     2、当李兴将戴军的车拦下后,没有采用正确方式处理、解决纠纷,反而坐在车里打电话纠集智征等多人帮助其殴打李兴,其行为引发了群殴、激化了矛盾。

     3、戴军纠集的众多河南籍老乡一方先动手打人。 李兴、李兴的父亲及贺流成的证言都证实,李兴首先受到对方的殴打,张xxx因为去拉架,而遭到对方多人的群殴。此外,智磊的证言也证实,张xxx在车下与戴军交涉后,是代建军首先对张xxx进行殴打。

     4、对方参与人数众多,智征、赵峰、吴祥、王东、智磊、范元等人的主动加入也使得场面更加混乱,冲突进一步升级。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证据如下: 证据 证据内容 吴国祥8月21日笔录(保安、河南籍) 另一方我看见王栋、范元5月15日笔录(保安、河南籍) 有几个人在车头互相撕打,其中有留军,是开车司机,有建军是留军的弟弟,还有一个男的穿着灰色的停车管理制服,还有一个男的一个老太太,这两个人也是管停车收费的

       。。。。。。。。。。。。。辩护词省略。。。。。。。。。。。。。。。。。

      三、张xxx持刀伤人,具有被动性、防卫性

     在李兴的父亲报警之后,警察没有到达现场之前,事态已经发展到了群体性斗殴的程度,戴军、代建军及丹陛华市场、京都轻纺城的河南籍保安组成的10人团伙一起殴打李兴、张xxx等人。当时有多人围着张xxx,将其打倒在地上,对其拳打脚踢,李兴的父母在中间拦也没拦住。其中还有人手持铁棍。这个场面、这样的殴打使得张xxx只能尽全力保护自己的身体,当其捡到刀时,几乎是出于本能、防卫性的乱扎,这是人在遇到危险的时候的应激反应,尤其是面对如此恶性的暴力持凶器群殴事件时,谁能保持冷静或者坐以待毙呢?因此,张xxx持刀伤人,具有被动性、防卫性,伤人并非其主观意图。

     四、指控张xxx持刀伤人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证据不足。

     1、本案证言中对于持刀者的描述可谓大相径庭,通过证人证言的描述,并不能认定持刀者为同一人,且该人为张xxx。 待证事实 证据 内容 持刀人的特征 王宝健5月11日笔录(报案人、个体) 体态中等,头发不长,上身穿一件深色的短袖衣服 范中元5月15日笔录(保安、河南籍) 20岁左右,身高1.71米左右,体态中等,寸头,瘦长脸,深色体恤,半袖还是长袖记不清了,其他的衣服什么样记不清了。 智磊5月11日笔录(保安、河南籍) 1.78左右。体中等,寸头,一个穿黑色圆领半袖(黑色中间有横道) 代伍顶5月11日笔录 34岁左右,哪里人不清楚,身高1-70米左右,体型一般,短发平头,肤色一般,长脸,穿什么衣服没印象了。 叶照金5月11日笔录(个体) 年龄在20岁左右,身高1-67左右,体型较瘦,长相没有看清,上穿一件深色半袖上衣,深色裤子,其他的没太注意。 戴建军5月11号询问笔录 拿刀扎我的男子25岁左右,身高175左右,体型较瘦,皮肤白,长相不清楚,上穿一件白色短袖上衣,其他的记不清了。

     2、本案证据,对于刀的描述也各不相同,通过总结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所有证言描述的是同一把刀。 待证事实 证据 内容 刀的特征 王宝健5月11日笔录(报案人、个体) 刀刃长13cm单刀刃 范中元5月15日笔录(保安、河南籍) 像卖肉用的刀,刀刃长约十厘米,底部宽 刀刃窄,刀柄好像是木的。 智磊5月11日笔录(保安、河南籍) 刀刃12厘米 代伍顶5月11日笔录 双刃尖刀到长约15厘米,刀宽约3厘米,深灰色刀疤 叶照金5月11日笔录(个体) 刀长25cm左右,好像是一把尖刀,其他的没看清 戴建军5月11号询问笔录 刀长15厘米,宽1.5厘米其他的没看清。

     3、本案没有找到张xxx所用的尖刀,没有比对血迹及伤口,通过尸体鉴定得出的结论也不能得出本案被害人所受伤害为同一把刀造成的结论。 赵立峰的尸体鉴定结论上明确写到:“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双创角一钝一锐”通过该描述,我们可以认定,扎刺赵立峰的尖刀是单刃的。 智征的尸体鉴定书却没有认定其创口创角的特征,我们也不能认定造成其伤口的刀为单刃刀。

     4、本案没有找到张xxx伤人时的血衣,不能对血衣进行化验,对血迹进行分析,确认张xxx是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人。

     5、 现有证据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实,智征是张xxx拿刀扎死。 综上,本案指控张xxx持刀伤人造成两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有很多疑点及矛盾之处。

     五、张xxx具有下列酌定从轻情节

     1、张xxx愿意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

     2、具有悔罪表现。

     3、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主动的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运用证据定案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这实际上排除了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其他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且必须得出唯一的结论。公诉人指控张xxx故意伤害致两人死亡的证据,并没有做到确实充分。根据刑法理论,任何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测、猜测都是绝对禁止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张xxx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凶器没有找到、没有与伤口进行比对的情况下,草率对其做出有罪、罪重的判决,是对法律的极端不负责任。 特请求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唐红新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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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红新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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