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陈老板,为了贪图小便宜,利用挂靠的**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金额8%的价格先后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偷逃应纳税款11万余元,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陈老板属于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应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郭律师在接受陈老板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到检查机关跟承办案件的检查官交换意见,复印案件全部材料。在认真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的前提下,郭律师建议陈老板主动补缴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并提出了陈老板主观恶性小,案发前补缴全部税款,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过努力,郭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陈老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终于使陈老板免于牢狱之灾,得以吸取教训,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