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17时,马先生驾驶的轿车在杭甬高速宁向4KM行驶时,追尾撞上苏先生的轿车,经交警认定,马先生负全责。
苏先生修车花去14100元,马先生投保的浙商财产保险公司依据保单只同意在交强险财产2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12100元由谁赔偿呢?经过多次协商,马先生最多同意赔付7000元,苏先生不同意,于是起诉到拱墅区法院。
马先生找到郭律师咨询,律师详细了解了事情发生的前后经过,得知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并未通知保险人马先生,导致了苏先生车辆维修中很多可修可不换的零件全部换新,增加了一部分修理费用,保险公司有过错;并且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最高可赔付110000元,保险公司不能仅根据保险条款在财产2000元限额内理赔。
之后,作为被告的马先生聘请郭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应诉,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第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担原告苏先生车辆维修费14100元。第一被告马先生仅承担案件诉讼费77元。
马先生对律师的工作表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