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突显了现实生活中买卖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出卖人把货物交付之后,买受人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对余下的货款就不支付了。出卖人费尽心思追未果,真是劳心又费力。
案情介绍:
张某和肖某原本就是好朋友,张某的儿子张某某有一辆很漂亮的小车马自达,肖某看了后很是喜欢,想买下来。于是张某同肖女士签下合约,约定车辆价格25万元,先期支付15万元,余下10万元一个月内付清。车辆过户到另一当事人林某名下。一切如约办好后,只等肖某支付余下的10万元了。一年多过去了,张某向肖某讨要余下的10万元,肖某左推右推,不是说没有时间,就是说没有钱。后来干脆说,你的车又不是在我的名下,而是在林某的名下,你找林某要去呀。你说气不气人啊。
万般无奈之下,我代理张某某将肖某和林某一起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追讨余款和违约利息。
法官的观点:被告肖某向原告购买车辆的事实,有被告肖某出具的书面文件及双方签订的《约定》为证证实,虽然车辆并非过户到被告肖女士的名下,但这是双方对买卖标的交付的约定,不能因此否定双方的买卖关系,而且,交易款项也是被告肖某支付原告,因此,认定原告与被告肖某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已按约定将车辆过户到被告林某的名下,故被告肖某应按合同约定清付余款给原告。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从付款期满起计付利息损失,在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书下来后没多久,肖某就把钱付了。本案完美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