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律师亲办案例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注销公司,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何保护?
来源:王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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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案外人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因乙公司未在履行期限内偿还债务,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乙公司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义务,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乙公司仅向甲公司偿还了一小部分债务,待法院欲对乙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现乙公司已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式上予以注销。(之所以称之为形式上予以注销,是因为乙公司并未进行实质上的清算程序,下文将会具体阐述),故法院裁定此案中止执行。甲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撤销乙公司的注销登记,被法院依法驳回。后甲公司找到律师,期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

通过认真研究本案的事实与证据,王律师认为乙公司虽然在形式上确实予以注销,但该公司在注销前并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通知作为已知债权人的甲公司,并且在公司的清算报告中隐瞒了公司真实的债权债务情况,意图利用公司的注销行为达到规避履行债务的目的。乙公司这种逃避债务的形式在现实经济中比较常见,该行为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我国公司法理论将之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法第20条所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王律师以乙公司的股东张某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的股东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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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欣
  • 执业律所:
    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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