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李**(柳州市垦展建筑机械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5X,住广西柳江县**街25号,联系电话:135**.
被告:郑*,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72**56,住广西灵山县**112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月租金8400元(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3月10日止);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1日,被告找到原告讲要租一台搅拌机承接在柳江百朋的一个工程,经协商被告与原告在原告的经营部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租给被告一台搅拌机,月租金700元,租赁协议从2011年3月11起计算,租用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租赁期间被告不得将原告的机械抵押,如机械丢失先结清租金,再按实价7000元赔偿等。可是,直至今天被告都没有支付给原告一分钱,还把原告的机械丢失,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特具壮于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