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文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状
来源:李家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量:94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吕**(系被害人之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地址广西柳城县**号(现住柳州市**单元102室)身份证号:450**05**7。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江**(系被害人之婆婆),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单元102室,身份证号:4502**3**6。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邓**,系该公司负责人 

营业地址广西桂平市**号 

被刑事附带民事告人:潘**(肇事司机),男,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潘*(肇事车主),男,住广西桂平市**27号。

诉求请求

1、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2、判令被告人潘威宏潘威成偿死亡赔偿金267080 元,被抚养人江永兰生活费6424012848元×5年),丧葬费10200元(1700×6个月)、 交通费500元,合计342020元。

  两项合计元452020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31日06时50分,被告潘威宏驾驶桂R6F213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柳州市鱼峰区东环路机动车道由北往南驶至公交四公司门前路段时,适遇行人汤云招在此路段的人行横道斑马线上由西往东横过马路,摩托车车头部与行人汤云招相撞,造成汤云招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潘威宏驾驶机动车不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正在通行的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当事人潘威宏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汤云招在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潘威宏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因被告人潘威宏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人潘威宏赔偿,被告人潘威成付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2012年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汤云招死亡赔偿金为37708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潘威宏负担。另被告人潘威成是肇事车主,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潘威宏造成的损失应付连带责任。

汤云招婆婆江**(身份证号450***6

),现年76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4240元。

为维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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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家文
  • 执业律所:
    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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