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文律师亲办案例
地上建筑物补偿费
来源:李家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量:3359

   

原告:韦**19** 年 *月*日出生,壮族 柳州市**栋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 4502**9**014。

原告:秦**19**年 *月*日出生,汉族柳州市**13号,身份证号: 4502**9**336。

被告:柳州市**村民委员会,地址:柳州市**村。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应得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15361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经营(生产)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蒋柳州市长丰路2号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东侧的面积约亩(以集体土地所有证柳北集2005第02026号,地号为02-05-01-006号标注的面积为准,约209085亩),作为原告苗圃的种植场,租赁期间从2010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至。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在租赁的土地上搭建了1600平方米的遮阳钢棚架种植花卉、苗木,并办理了柳州市柳北区腾龙花卉种植场的工商执照。

2011年11月17日,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在“征收土地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费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青苗补偿费共计477527.00元,在“征收土地补充协议”种约定的综合补偿费为631145元,这其中已经包括了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153618.00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理由拒绝给付原告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

综上所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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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文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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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家文
  • 执业律所:
    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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